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省药监局各分局:
为推动建立全省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省药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共同制定了《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中药饮片全产业链追溯体系,提升中药全过程质量控制水平,推动中药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信息化引领中药监管现代化,以数字化赋能中药饮片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试点先行、部门协同、全方面推进,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中药饮片重点品种到全品种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不断的提高“皖药饮片”品牌和形象,推进中药饮片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加快构建具有安徽特点和优势的现代化中药产业体系,推动安徽由中药产业大省向中药产业强省跨越。
(一)全面梳理追溯底数。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是强化智慧监管、助力中药饮片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省药监局各分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局依职能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领域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经营中药饮片的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定点医保药店(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和二级以上开展中药饮片药事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
(二)实施软硬件改造。省药监局各分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规范》《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标识规范》《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基本数据集规范》《企业自建中药饮片追溯系统对接规范》等技术规范和中药饮片追溯有关要求,对现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来进行升级改造,满足中药饮片赋码、扫码、追溯数据上传等工作需要。省药监局结合追溯工作推进情况,加强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自建系统对接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平台、上传追溯数据的技术指导。
原则上,各地实施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于2026年6月底前完成软硬件改造。
(三)加强赋码追溯督导。省药监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工作,省药监局各分局负责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如期完成赋码工作、督促经营中药饮片的批发企业组织扫码及数据上传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经营中药饮片的零售连锁总部、药店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扫码及数据上传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督促使用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扫码及数据上传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市)医保局配合同级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局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的追溯工作。
(四)明确激励政策引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以新型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鼓励生产企业加快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将信息化追溯工作纳入使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联的内容,指导其将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纳入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优先采购已赋码的中药饮片;省医保局指导各统筹地区将信息化追溯工作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追溯数据上传情况与医保结算相衔接,对按要求开展信息化追溯工作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年初预付、年度考核中予以倾斜。根据追溯工作总体推进情况,适时研究调整相关支持政策。
(五)有序推进追溯落实。省药监局各分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中医药局要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督促和指导相关的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2026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要将毒性中药饮片、全国联盟采购中药饮片、贵细中药饮片、使用趁鲜切制中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列为重点追溯品种,采用“一物一码”方式,在各级销售包装上赋码,按要求扫码入出库、上传追溯数据,并逐步扩大至全品种、全批次;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步对本单位采购的已赋码中药饮片进行扫码并上传追溯数据。
(一)提高认识。深入推动全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务必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升认识,全力推进全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工作走深走实。
(二)协同推进。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链条长,涉及的市场主体多,基础差异大,各职能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配合与协作,共同推进全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工作。
(三)畅通信息。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请省药监局各分局和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填写联系人信息(附件),于10月24日前报省药监局;请各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填写联系人信息,于10月24日前对应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药监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