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作为面向公众的传播载体,其发布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相关法规要求。无论是企业还是广告服务机构,清晰掌握 “禁止发布的行业范围” 与 “需前置审核的行业标准”,既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基础,也是保障传播效果的前提。本文结合《广告法》核心条款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户外广告发布的行业边界与审核要点,为各行业提供合规参考。
《广告法》对部分行业的户外广告发布设置了 “绝对禁止” 条款,这类行业无论何种形式、何种内容,均不得在户外大屏、灯箱、公交站台等户外媒体发布广告,属于不可突破的法律红线. 烟草行业:全场景户外禁止,无例外情形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烟草行业的户外广告发布没有 “例外情况”,无论是烟草制品(如香烟、雪茄),还是烟草相关这类的产品(如烟嘴、烟盒),均不得在户外媒体出现。
典型违法案例:2023 年,某烟草企业委托广告公司在某市核心商圈户外大屏发布 “品牌文化宣传” 内容,虽未直接展示香烟产品,但包含烟草品牌 LOGO 与 “传承百年工艺” 标语,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隐性烟草广告,依据《广告法》对企业与广告公司分别处以 20 万元、10 万元罚款,同时责令立即下架广告。
需特别注意:即使是烟草企业的 “纯品牌形象宣传”(如企业公益行动、历史沿革),只要关联烟草品牌,也属于禁止范畴,这是《广告法》中少数 “零例外” 的禁止性规定。
除烟草行业外,《广告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等条款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这类行业的户外广告禁止,本质是基于 “产品 / 服务本身不具备合法性”,最重要的包含以下类别:
违禁品:如毒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此类产品本身属于法律禁止流通范畴,其户外广告自然被绝对禁止;
非法服务:如赌博、色情交易、非法金融借贷(如高利贷)、传销等非法服务,相关户外广告发布将直接触犯法律;
其他法定禁止产品: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药品、无资质的医疗器械等,虽产品类别本身可能允许合法生产,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特定产品” 仍禁止发布广告。
典型违法案例:2024 年,某非法金融机构在城乡结合部户外灯箱发布 “无抵押、高额度贷款” 广告,宣传 “日息 0.5%” 的高利贷服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查处,广告载体被拆除,机构负责人被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如医院、诊所、体检中心等)发布户外广告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广告内容有严格限制:
可发布内容:仅限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类别、联系方式、诊疗科目(如 “内科、外科”)、床位数等 “基础信息”,不得涉及任何诊疗方法、疗效、医生团队、患者案例等内容;
禁止性内容:不得宣传 “疑难杂症治疗”“专家坐诊”“治愈率”“康复案例” 等,也不得使用 “健康咨询”“养生服务” 等易误导的表述;
特殊要求:广告中需显著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不得利用户外广告进行 “义诊宣传”“健康讲座邀约” 等变相医疗服务推广。
典型违法案例:2023 年,某私立医院在户外大屏发布广告,宣传 “骨科专家团队,腰椎间盘突出治愈率 98%”,包含医生姓名、患者康复案例画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15 万元罚款,广告内容被责令删除。
2. 药品与医疗器械行业:严格对标 “说明书 / 注册证”,禁止功效断言
药品与医疗器械行业的户外广告审核最为严格,依据《广告法》第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需经药监管理部门审核,核心要求包括:
审查前置: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OTC),无论是第一类还是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户外广告发布前必须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内容一致性:广告内容需与药品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完全一致,不得夸大适合使用的范围、隐瞒禁忌信息,如药品广告需标注 “禁忌、不良反应”,医疗器械广告需标注 “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禁止性表述:不得含有 “疗效断言”(如 “根治”“无副作用”)、“治愈率 / 有效率”、“与别的产品比较”、“广告代言人推荐” 等内容,非处方药广告也不得宣传 “治疗所有症状”;
特殊药品限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属于 “绝对禁止户外广告” 范畴,即使取得审查证明也不得发布。
合规药品广告:某非处方药(如感冒药)户外广告,仅展示药品通用名、生产厂商、“请按说明书使用” 提示语,符合审查内容;
违规药品广告:某降糖药广告宣传 “30 天血糖回到正常状态,无需控制饮食”,属于功效断言,未取得审查证明,构成违法。
3. 保健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饮食业:明确 “非药品” 属性,禁止医疗暗示
这类食品因与公众健康相关,其户外广告需经药监部门审核,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证明》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证明》,核心合规要求:
属性标注:广告中需显著标注 “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或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不得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内容限制:不得宣传 “治疗高血压、糖尿病” 等疾病疗效,不得使用 “增强免疫力”“延缓衰老” 等夸大表述,不得展示患者食用后 “症状改善” 的案例;
人群限制:不得针对未成年人发布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需明确标注适用人群(如 “适用于 0-12 月龄婴儿”)。
典型违法案例:2024 年,某保健食品企业在社区户外梯媒发布广告,宣传 “XX 口服液,3 个月降血脂,替代降压药”,未取得审查证明且含有医疗暗示,被处以 8 万元罚款,产品被责令下架整改。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如杀虫剂、除草剂)、兽药(如畜禽疫苗、饲料添加剂)的户外广告需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核心要求:
内容真实:广告需与农药 / 兽药登记证信息一致,明确标注使用范围、剂量、禁忌、安全间隔期(如 “施药后 7 天方可采摘”),不得夸大防治范围(如 “防治所有病虫害”);
禁止性表述:不得含有 “无毒、无害”“彻底清除”“保证产量” 等绝对化表述,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 等极限词;
安全提示:广告中需显著标注 “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远离儿童、水源” 等安全提示语,避免误导使用者。
拒绝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 “行业第一”“顶级品质” 等无法验证的表述需避免;
规避极限词汇:严格禁止使用 “最”“第一”“唯一”“顶级”“绝对” 等极限词,即使是 “纯品牌宣传” 也需规避;
尊重公序良俗: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含有色情、暴力、歧视等不良信息;
留存审核资料:需审核行业的户外广告,需留存《广告审查证明》、审核通过的广告脚本、投放合同等资料至少 2 年,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主动咨询沟通:对行业属性不明确、内容边界模糊的户外广告,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窗口,获取官方合规指引,避免 “踩线”。
《广告法》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禁止与审核要求,本质是为了平衡 “商业传播” 与 “公众利益”,尤其对与健康、安全相关的行业,严格监管既是对消费的人负责,也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保护。无论是广告主还是广告服务机构,唯有深入理解法律边界、落实审核流程、严守内容底线,才能让户外广告真正成为品牌传播的有效载体,同时避免法律风险。未来,随着监督管理体系的逐渐完备,合规能力将成为各行业户外传播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主动学习法规、践行合规要求,才能在户外广告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