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针对高密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行为

来源:bob盘口    发布时间:2025-08-14 00:16:14

  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行为,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和法规要求,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营业范围、经营地址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放心可靠、销售合规。并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执业药师岗位权限,确保处方审核、销售记录等操作可追溯,严禁系统外违规操作。

  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须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执业药师应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处方审核、调配,为公众提供较为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如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企业应当挂牌告知消费者“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并停止销售处方药。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监管检查和消费的人监督。

  企业应与执业药师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杜绝“空挂”“借证”等违规操作。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在做的工作单位不符的,涉嫌“挂证”,一经查实,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认真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处方及销售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不少于五年。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须告知顾客购买处方药应凭处方,经顾客同意后,可通过签约医疗机构对顾客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开具电子处方。

  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的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证照信息。严禁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对已经使用过的处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复使用。

  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对执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和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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