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一名上海女子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脑病,并在医院先后开具了8盒思诺思用来医治失眠。半年后,该女子病情趋于稳定后逐渐停药,并将剩余药品利用互联网出售。其中一名购买者主动联系警方报案。同年12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女子违反国家精神病药品管制法规,网售药品的行为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该女子上诉。
近日,嘉兴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该女子的经历并非个例。此前,2023年,一名广州女子在病友群中转售患癌父亲遗留的镇痛处方药被一审判贩卖毒品罪,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经过二审和重审,2024年,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撤诉。
转让违法、到处乱丢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那些没吃完且尚未过期的处方药,究竟该如何处置?央视网《锋面》记者对话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主任、副教授刘瑞爽进行解读。
刘瑞爽: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参与药品回收计划,这是最安全、环保的方式,可搜索“药品回收点+城市名称”或联系当地药店、医院、卫生部门了解,全国范围内目前已建立890个回收点;二是通过邮寄项目进行回收销毁,例如京东健康推出的“过期药回收”服务;三是家庭垃圾处理,如果没有回收点或回收活动,患者也可按以下步骤在家中自行处理非高风险药物: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处理的方法仅适用于普通止痛药、抗生素等非危险药物。对于高风险药物(如阿片类药物、含芬太尼的药物)、针剂、锐器或化疗药物,应优先选择回收点或咨询药剂师。不确定药物属性时,建议咨询药剂师或医生。
央视网:患者以自用为目的购买处方药,又将剩余药品转售给他人,这一行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刘瑞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患者将处方药转售他人,构成“销售”行为,即使是个人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未经许可的药品经营。
此外,《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管理法第53、5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患者转售处方药可能绕过处方审核,违反监督管理要求。若转售的药物被他人误用或滥用(如阿片类药物),转售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患者没办法保证转售药品的储存条件是不是满足要求,可能导致药品虽在保质期内,但也已经变质或失效。若因药品质量上的问题造成他人损害,转售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甚至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若涉及伪劣药品(过期或变质),可能构成药品管理法第98条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若转售的处方药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如品、),根据《品和管理条例》,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第355条的“非法提供、经营品罪”。若导致难以处理的后果(如他人因滥用死亡),可能触及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或过失致人死亡的相关罪名。
央视网:倘若患者是以避免浪费为出发点,向“病友”无偿转送处方药,是否仍适用于药品管理法中对“经营”的定义?
刘瑞爽:药品管理法未明确定义“经营”,但根据第51条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通常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药品购进、储存、运输、销售等行为。实务中,监管部门通常将“经营”理解为具有商业性质、持续性或规模化的活动。若患者以自用为目的购买处方药后,单次、无偿将剩余药品转送他人,且无持续性或商业意图,通常不适用药品管理法中“经营”的定义,因此不涉及未经许可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但也有例外。若转送行为具有频繁性、规模化(如多次向多人赠送),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经营。若转送的药品为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根据《品和管理条例》,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属违法行为(无论是不是营利)。若转送药品因质量上的问题或误用导致他人损害,转送者可能承担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如未告知药品保存不当或过期)。
因此,我们仍建议通过上述的集中合法途径处置药物,并保存好处方及购药凭证。
央视网:“思诺思案”引发司法争议,您认为类似案件引发热议,反映了哪些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刘瑞爽:主要是法律刚性适用与公众认知错位之间的矛盾。根据刑法第347条,违反法律规定,销售受管制药物(酒石酸唑吡坦片)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毒品属性并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有偿转让。然而,现实中,大量患者(如本案中的被告)并不知道像思诺思这样的处方药在法律上是受限制的,出售剩余药物是出于经济需要。这种“不知法而犯法”的普遍现象,暴露出精神药物法规的公众教育缺失。
本案一审判决侧重“有偿转让毒品”的客观行为,但对于主观故意认定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的重审表明有必要重新评估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贩毒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在社会危害最小的情况下,出售少量(35片)的药物,获刑七个月(缓期执行),这也引发了犯罪和罪刑是否一致的争议。
另外,国家对的严格管控旨在防止滥用,但制度设计未预留患者处置剩余药品的合法通道。如此,迫于经济压力,部分患者只得转向灰色市场。更复杂的是,线上平台的跨地域交易特性与举报机制,进一步放大了法律风险。
这起案件暴露了我们应该更好的患者教育、法律处置途径、司法灵活性和加强医疗支持。此案重审,可能会澄清法院如何平衡这些紧张关系,也为处理类似案件树立一个先例。
央视网:药物到处乱丢,会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也存在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比较环境保护法中对电子垃圾的“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制度,对于未用完的药品,药企是否应承担同等责任?
刘瑞爽:未用完药品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风险隐患,与电子垃圾有相类似的地方,药企理论上应承担类似的责任。然而,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一次性消费品、多方责任主体),其责任形式和实施方式需结合药品特点作出改变、完善。
当前,药品管理法尚未明确药企的回收责任,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药企在药品回收处理中的责任,通过建立完整药品回收体系、加强公众教育、提升药品研发技术等方式,逐步推动药企履行未用完药品的EPR责任,以实现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双重目标。
央视网:目前,国家医保局已建成全球最大药品追溯系统,但未开放家庭闲置药登记功能,目前对于“闲置未过期药品转让”,是不是真的存在处理规定上的空白?如何弥补?
刘瑞爽:是的,这些空白大多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渠道支持,二是目前的监管重点在于药品的商业流通,个人转让行为仍处于监管盲区。
为了弥补这一空白,建议从这几个方面入手:1.依托现有的药品追溯系统,开发官方家庭闲置药品登记功能,允许个人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微信公众号上登记闲置药品信息(如药品名称、批次、追溯码、有效期等),并在严格监管下通过平台做合法流转。2.出台明确的个人转让指导意见,加强公众科普教育。3.完善社会捐赠与回收机制。4.强化大数据监管,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筛选检测。
同时,通过目的、规模、合规性和药品流向等标准,明确区分“互助转让”与“非法经营”,并辅以平台验证、交易限额、大数据筛查和法律震慑等措施,确保药品安全与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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